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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》(2014年146号)

2014-12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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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》(2014年146号)

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 2015 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作了相关调整。现公告如下:

一、将 9401809091 (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)增设进/ 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“A/B”,实施进/ 出口商品法定检验;将 8433592000 (棉花采摘机)、 8708709100 (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)、 9019200000 (臭氧治疗器, 氧气治疗器等器具)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“A”,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。上述调整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。

二、取消 3002300000 (兽用疫苗)的进/ 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“A/B”,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/ 出境检验检疫。上述调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

三、结合 2015 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,对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。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( www.aqsiq.gov.cn )热点栏目,查询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。

列入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的进出境商品,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,进出口商品收/ 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《入境货物通关单》和《出境货物通关单》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。

附件: 2015 年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调整表

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

2014 年 12 月 31 日

附件

2015 年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调整表

序号HS 编码商品名称调整前海关监管条件调整后海关监管条件实施时间
19401809091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A/B2015.2.1
28433592000棉花采摘机A2015.2.1
38708709100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A2015.2.1
49019200000臭氧治疗器 , 氧气治疗器等器具 ( 还包括喷雾治疗器、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疗用呼吸器具 )A2015.2.1
53002300000兽用疫苗A/B2015.1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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